伊春市勘察规划研究院

某某与伊春林业勘察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林业勘察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库,黑龙江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伊春林业勘察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7民终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与伊春林业勘察设计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伊春林业勘察设计院的劳动争议属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问题应由行政权管辖,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滨生
审 判 员 徐世敏
审 判 员 张燕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安娜
书 记 员 王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