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21民初294号
原告:***,男,汉族,1939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新区人和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东,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玲,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鹤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于婧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