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2216号
原告:***,男,193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和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钟粼,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乡社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玲,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供水公司、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批准,限定了结案前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
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在缓交期间未交纳其应预交纳的诉讼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法院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间仍未交纳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宏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于 婧
书 记 员 姜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