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2执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2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街。
法定代表人:孙学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0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丙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