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23民初158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峰,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光华,男,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第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某局,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光华、第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志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