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33民初22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066080357U,住所黑龙江省抚远市。
法定代表人:金贵发。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负担,余款1039元返还***。
审 判 长  焦淼磊
人民陪审员  胡洪美
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