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鲁效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33民初50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远市。
被告:鲁效进,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抚远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迪,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抚远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新区六委朝阳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贵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华,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权限:参加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迪,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权限:参加诉讼。
原告**与被告鲁效进、***、抚远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胡红美
人民陪审员  刘维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