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066号之二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墩买里大街675号。
被告:***,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266.1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