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玉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066号之一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墩买里大街675号。 被申请人:***,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6066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9,220.0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549,220.09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