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066号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墩买里大街675号。
被申请人:***,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9,220.0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9,220.0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