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玉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066号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墩买里大街675号。 被申请人:***,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9,220.0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9,220.0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