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玉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03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女,199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