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杨柳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赞衡,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平,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审第三人:贵阳富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19号3层[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天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阳富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8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224元,减半收取39612元,由上诉人安龙县茂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9806元,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980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 鑫

审判员 陈映桃

审判员 查必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