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214号
申请人:贵州富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贵阳富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19号3层[水口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018927XD。
法定代表人:王博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德超,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黔中德尚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黔中德尚国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富源路楼德杰集团二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JCCEM2E。
法定代表人:黄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富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中德尚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富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中德尚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58.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富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中德尚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58.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申请人贵州富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熊伯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