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36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180号。
代表人:徐坦,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银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联合,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6号。
法定代表人:陈洁。
被执行人薛志丽,女,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金祥勇,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金祥利,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金联合,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石玉风,女,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执行人陈洁,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郜静波,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诉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志丽、金祥勇、金祥利、金联合、石玉风、陈洁、郜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和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含复息)169880.68元,2017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付清。三、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志丽、金祥勇、金祥利、金联合、石玉风、陈洁、郜静波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志丽、金祥勇、金祥利、金联合、石玉风、陈洁、郜静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绿盛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2479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被告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祥勇、金祥利、金联合、石玉风、陈洁、郜静波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昌林名下银行存款3247619.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