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恢45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段86号6号楼8号。
法定代表人白宇勃。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天明路70号院春萌雅居4幢2单元9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许永正。
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楼6层602.
法定代表人安齐东。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绿郑经字第538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绿证执字第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5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