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30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7号楼1-3层018号,组织机构代码:0834820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6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8800-X。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14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三、2019年3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四、2019年3月26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五、2019年4月26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建议终结执行案件(2019)豫0191执30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1632元及利息(以7163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75元,申请执行费101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