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91民初10032号
原告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D7号楼1-3层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348204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景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808800XM。
原告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5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装修材料,直至材料供应完毕被告尚拖欠材料款7163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所欠材料款71632元欠条一份,口头约定了逾期未偿还部分按每月2分(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属于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163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欠款单位(盖章)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材料欠款单一份,载明:“今日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材料货款71632元,大写柒万壹仟陆佰叁拾贰元。核对无误,材料已验收,货款未付。”欠款单位(盖章)处有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材料欠款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1632元,有原告提交的材料欠款单为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7163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5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无合同约定,本院酌定自立案之日2018年6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1632元及利息(以7163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晨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5元,由被告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梁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