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保2316号
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
被执行人**波,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
被执行人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法定代表人**。
马成申请执行**、***、孟杰、**、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25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马成可持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孟杰、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伍仟陆佰元,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自合同届满次日起至申请执行证书之日,此期间共计贰拾万柒千捌佰陆拾陆元整,按月利率20‰计算;从申请执行证书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因**、***、孟杰、**、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1日权利人马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孟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
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