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13107号之一
申请人:马成,男性,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9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孟杰,女性,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7808800X,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6号。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7)豫0105执13107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查封了奥迪车牌号:豫A×××××(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裁定不予执行(写明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奥迪车牌号:豫A×××××(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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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