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305民初166号
原告:河南百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段申泰大厦A座11层11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震,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汉族,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河南百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震、赵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河南百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年6%标准计算,计算期间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份,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出借10万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被告经原告催要仍拖欠借款不偿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百胜公司出具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百胜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用途装饰项目用款。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款5万元。2016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百胜公司出具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百胜公司人民币伍万元整。原告称该款项系现金交付。两份《借据》中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先后两次从原告百胜公司处借款10万元,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百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