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257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属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任伟
审判员*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