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与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257号
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经营场所:高新区财富陶瓷城中排5号。注册号:410592601006909。
经营者:***,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井冈大街北段路东(神箭金属制品厂院内办公楼101#-1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MA40516H1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高新区华闽美家陶瓷经销部(以下简称华闽美家)与被告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华闽美家诉称: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390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尚欠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二按日计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陶瓷建材产品购销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产品共计463000元。原告依约将所购建材送到被告指定的安阳名门地产工地,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39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不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金额2%日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高,原告仅要求按照日息千分之二向被告要求违约金数额。
被告中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安阳市××新区属于文峰区,同时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文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的一审民事案件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举证据虽证明合同履行地为文峰区,但其住所地为高新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阳市中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