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民终305号
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梦东方(嘉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1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超
审 判 员 毛 彦
审 判 员 章玉萍
法官助理 孙双双
书 记 员 王若赟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