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14151苏州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4151号
原告苏州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苏州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6元,保全费441元,由原告苏州象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冬青
法官助理 于洪康 书 记 员 曾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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