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和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26民初875号
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200×××××××××××××356_1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营业部账户为3105×××××××××××××299_1的银行存款48769.4元;在中国银行天津泰达大街支行账号为273×××××5446的银行存款50000元;在工行江苏省南通海门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111×××××××××××6322的银行存款20000元;在工行天津分行和平锦州道支行账号为0302×××××××××××1270的银行存款10000元;在工行天津解放北路支行账号为0302×××××××××××3439的银行存款4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账号为3105××××××××××××××××××002_1的银行存款10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账号为3105××××××××××××××××××001_1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案件申请费2464元,由申请人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红
书记员 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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