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9781号
原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赞,被告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支付证书,核定工程款为75万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鉴于合同约定,工程尾款5%作为保修金,于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退还2.5%,满两年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保修金实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鉴于保证金系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根据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超出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且双方以保修期届满作为返还保证金的条件,而双方对于保修期的约定并不明确,故本院认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支付。原告虽未提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但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对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支付凭证,即使自该日起算,也已超过两年,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已在(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案件中进行调解的意见,鉴于该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载明调解内容针对的是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而原、被告均认可该民事调解书中所涉的78个建设工程不包含涉案工程,被告虽称系双方起诉时虽未以涉案合同进行起诉,但在调解时双方系就所有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合同一并进行调解,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案调解范围超出上述78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为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之一。被告仅以《新沂必康项目已核定产值确认单》中原、被告之间核定的新沂必康项目产值3274.7902万元恰好与原告及中南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五个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定产值总额一致,证明涉案工程已在上述案件中进行了调解,依据不足。对于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另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述利息的起算日期,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告出具《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相关材料,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进行确认并向原告出具支付证书,故除5%保修金之外的其他款项被告至迟应于2018年12月21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2月22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迟应于2020年11月22日后合理期限内返还5%质保金,故对于被告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本院酌定自2020年12月7日起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X座的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为40万元,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款采用人民币支付现金30%、银行承兑70%。进度款按月进度支付,每月25号之前承包人将本月工程量报发包人,发包人于当月底前审核完成,并于次月15号前支付85%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退还2.5%,满两年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对保修责任进行了约定。关于保修期,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两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季、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费用,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金按合同价款总额5%预留,保修期满一年后30天内退还2.5%,满两年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告出具《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载明工程款共计1185320.72元,请被告予以审核。被告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审批意见:经审核产值为75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载明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经审核,扣除相关款项后,同意支付工程款共计63.75万元。其中,施工单位申报款为1185320.72元;经审核施工单位应得款75万元,本期应扣款11.25万元,本期应付款为63.75万元。原告表示涉案工程于2016年3月竣工验收,验收后交付被告。涉案工程装修的办事处是被告承租的房屋,被告已搬离。被告于庭审之初认可原告上述陈述,之后又反言称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最后一次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3日。此后的2018年11月29日双方就针对“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签署了产值确认单,确认单对涉案项目的工程款金额进行了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底交付被告,房屋确实是被告承租的,但现在是否使用何时搬离不清楚。 另查,2019年8月29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就中南公司、原告与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徐州嘉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嘉萱智慧健康品有限公司、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计78个案件进行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在(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案件中一并进行了调解,双方均提交了证据。 被告提交1、《新沂必康项目已核定产值确认单》,显示原、被告之间核定的新沂必康项目产值为3274.7902万元。被告表示上述核定产值由五部分构成,即新沂医药工业园东大门幕墙工程、化妆品1#-4#厂房幕墙工程、职工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江苏中南建设装饰住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家装)、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装修(即涉案工程)。并提交了上述五项工程的支付证书及相关报审表等资料。其中,新沂医药工业园东大门幕墙工程支付证书核定的工程款为1842519元;化妆品1#-4#厂房幕墙工程支付证书核定的工程款为27485383元;职工活动中心室内精装修工程支付证书核定的工程款为147万元;江苏中南建设装饰住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家装)支付证书核定的工程款为120万元;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装修支付证书核定的工程款为75万元。上述支付证书核定的工程款总额恰为3274.7902万元。被告以此证明涉案工程在(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案件中已一并调解,原告系重复起诉。经质证,原告对除江苏中南建设装饰住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西安家装)工程的支付证书及相关报审资料表示合同相对方不是原告,对真实性不清楚外,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2、(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案件的起诉书、原告在该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催款函》及该案调解笔录。其中《催款函》载明,各方于2018年11月29日,就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不含山阳基地中药粗提精制车间-AB外檐幕墙工程,即“陕西山阳项目”)完成了最终产值结算,确认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已完成产值为50878.0378万元……被告表示上述证据表明原告认可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的产值为5.08亿余元,且涉案项目包含在内。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1、原告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调取的(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案件调解书中所涉原告起诉被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45案的起诉书及(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案件调解笔录,以证明原告起诉案件所涉工程款总额为1.8亿元,此外还包括停窝工损失及利息,最终调解金额为9800万元。而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按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告未就涉案工程提起诉讼,调解书中亦未涉及涉案工程。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表示原告及中南公司与被告及被告关联公司所涉的78案中,虽没有以涉案合同纠纷起诉,但在调解时双方系就所有合同,所有工程一并进行调解。2、(2020)陕0113民初1520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南公司就江苏中南建设装饰住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确认中南公司在该案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中南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在该案中,被告亦表示该工程在(2019)苏0381民初5121号案件中一并调解并实际履行,原告系重复起诉。该案经显示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称调解及履行一节,鉴于民事调解书明确载明,调解内容系针对新沂必康综合体项目,与该案工程无关,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调解书中针对的78案包含该案,故对于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向中南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中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对该判决书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已上诉。
一、被告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0元及欠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71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以3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4元,保全费4516元,由被告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彤
法官助理 刘倩茹 书 记 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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