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青岛**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2门202B-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4732T。
法定代表人:陆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协,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洋,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668号1406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50364103B。
法定代表人:曹林,总经理。
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费晓宇
书 记 员  刘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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