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东海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1执4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海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泰安道34号3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2门202B-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海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津0101民初6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受理。 申请执行人东海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被执行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海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东海建筑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票款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偿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166元;4、本案执行费29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津B5××**、津RZ××**小汽车两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