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6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2门202B-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第贰拾陆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0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