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新沂市润苏钢管租赁服务站、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81财保61号 申请人:新沂市润苏钢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366号(与墨冲路交汇处)。 经营者:***,男,1971年9月1日生,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202B-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沂市润苏钢管租赁服务站与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新沂市润苏钢管租赁服务站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共计4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丰环球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共计4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