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之明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妇产医院与郑州东之明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04民初1802号
原告:开封市妇产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416306580E。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储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武,开封市妇产医院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东之明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开封市妇产医院诉被告郑州东之明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开封市妇产医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九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妇产医院撤诉。
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开封市妇产医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邵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