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之明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东之明珠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21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之明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之明珠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221执14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