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24民初96号
原告:黑龙江省硕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一厂群英小区2号楼06**04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MA1CCF06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淘草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工业园区创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MA1C5PHX3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义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硕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淘草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硕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硕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黑龙江省硕方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