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3民初1112号
原告: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777号中诚·鸿悦国际1523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刘俊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彬,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薛兆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宗伟,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采购部长。
原告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彬,被告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军、秦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质保金108000元,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1045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1套除臭系统,总价款为320000元,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货款,现原告提供的产品早已经整体验收通过,并已经过了质保期,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被告支付了212000元后,剩余货款迟迟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金额不符合事实,欠款金额为78000元,被告在2020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双方约定质保期满前由原告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被告支付质保金,因原告未履行检测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并不存在故意拖欠货款的行为。
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1套除臭系统,总价款为32万元,合同第二项第三款:合同项下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或全部货到现场验收合格三个月(以先到为准)付35%总价款(不免除质量责任);第二项第四款:合同总价的5%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六项第十四款:在质保期结束前1个月,须有原告专业工程师对整套设备运行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测试;第十七项:本合同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一年或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15个月。
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完成了茌平县国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储坑除臭系统,并经茌平县国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验收合格。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按照约定的进度付款,至2018年9月29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2000元,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62000元;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应分别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即6.525%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为8004元;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的1.5倍6.525%计算至4月23日止,为1011元;上述两项合计9015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16000元质保金及其损失的请求,原告提供的产品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付款条件,虽然原告未在质保期结束前1个月对系统进行全面检验测试,存在过错,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是被告违约在先,所以被告应当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质保金,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及时支付质保金而造成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故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2000元、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9015元、并自2020年4月24日以62000元为基数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赔偿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6000元;
三、驳回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山东坤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保定博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及办理相关上诉手续的,按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处理。
审判员  赵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琬淇
书记员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