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吴冬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广。
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3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为货款382912元、违约金11870元、案件受理费18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邦铝业有限公司。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403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聚海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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