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1894-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曙光街东段贵福苑底下**。
法定代表人:张小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张小广,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403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或其它收入款项818205元(本金800000元、诉讼费7728元、执行费10477元、利息另计)。
二、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的车辆或房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彦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陶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