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曙光街东段贵福苑底下**。
法定代表人:张小广,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张小广,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3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800000元及利息,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余额,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广名下有保险信息31000元,但因被执行人张小广是被保险人,非投保人,无法进行扣划。
三、通过现场查询等形式对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
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为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开源路大众路北鹰城世贸广场西塔东北户房屋一套,已被多次查封,我院对其进行了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前往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登记信息,公积金登记中心反馈为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六、已向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1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广、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403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柴彦华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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