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执恢1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4月6日出生,苗族,住本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曙光街东段贵福苑底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4088164P。
法定代表人张小广,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小广,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03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应履行标的为借款394000元、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9030元、保全费3165元。因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广有少量银行存款(贰仟余元)现已冻结、划拨,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有少量财付通账户余额(伍拾余元),无支付宝账户余额、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广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为负数,无财付通账户余额,无支付宝账户余额、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4.查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伍拾余元),有零星财付通账户余额(陆角),无支付宝账户余额、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6.查明被执行人***在河南景泽置业有限公司有股权,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公示该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续行冻结***在河南景泽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限额28000元),期限三年。
7.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上述财物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通过现场查询等形式对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名下的财产。
1.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小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为张小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为***有位于开源路东大众路北鹰城世贸广场西塔东北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0701000630),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以(2016)豫0403民初4616号民事保全裁定轮候查封该房产,期限三年。
4.前往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张小广、***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张小广、***无住房公积金登记。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居住地以及向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2019年6月13日本院干警前往申请执行人张小广、***的住址本市××××劳动路交叉口天宇大厦后住宅楼西单元10楼西户(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张小广、***的住址)进行传统调查,家中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将传票张贴在该处。经本次传统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小广、***的下落,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小广、***的财产线索。
2.2019年6月14日本院干警前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本市曙光街东段贵福苑底下一层(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进行传统调查,该公司空无一人,将传票张贴在该处。经本次传统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作出罚款决定书。
2019年11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表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305元,未执行标的为借款391695元、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9030元、保全费316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03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柴彦华
代理审判员  雷颖浩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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