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民终2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270084848。
法定代表人:赵发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21852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漯河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1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漯河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