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院**楼**,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68********。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锦绣淞江小区**楼****公民身份号码:3502021972********。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71********。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