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院**楼**,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68********。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锦绣淞江小区**楼****公民身份号码:3502021972********。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71********。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