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系***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218527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