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297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99807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4703元,共计1045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1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与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签订了*****舰店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实际履行后,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打给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2020年1月22日与原告结算,尚欠99807元工程款以及20463元质保金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省新华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立案时案由暂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该案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本案实际为挂靠合同纠纷。根据***在诉状中的陈述,其是借用申请人的资质与际华三五一五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自认与被告系挂靠关系。装修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被告与际华三五一五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也是由双方进行结算,因此被告与***之间不存在工程款纠纷。被告与***之间系挂靠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在源汇,而借用资质的工程挂靠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不存在履行地,故本案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综上,请求召陵区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所涉及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被告与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所签订,原告诉状中也认可其系借用被告的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系借用资质产生的合同纠纷,只,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