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675号之二
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1439671T。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员工。
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DCP60。
法定代表人:田浩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高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1D48H。
法定代表人:伊国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军,曹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46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786元。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鲁1721民初4675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现解除对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786元的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7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圆圆
书 记 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