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675号
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1439671T。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总经理。
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DCP60。
法定代表人:田浩壮。
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1D48H。
法定代表人:伊国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786元,并提供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1786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本裁定书开始执行之日起一年内,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
申请费1729元,由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