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4671号之一
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1439671T。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员工。
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DCP60。
法定代表人:田浩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苹,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高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路与长江路交叉处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E1D48H。
法定代表人:伊国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军,曹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财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9元,申请费3199元,由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盛圆圆
书 记 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