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凌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鄄五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鄄城县乾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黄河街帝景首府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凌上置业有限公司、鄄城县乾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6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鼎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