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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599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599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22678.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民初599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莱州正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2267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