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310号
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恒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韩庙村2号楼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3MLN7B46。
经营者:**。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12号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HJQDX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恒博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45,336.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恒博建材经营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高新区石桥恒博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45,336.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