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执保220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12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288-1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6646.3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东方泉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6646.3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