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3民初49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975号万科中心130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HJQDX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合约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智谷C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748235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与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煜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天煜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天煜置业支付工程款8293435.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舜与天煜置业签订《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施工合同》,约定***舜为天煜置业位于淄博市张店区的天煜九峯示范区进行景观绿化施工合同。***舜施工完成后经核算工程款共计24022427.59元,天煜置业已支付工程款15728992.30元,剩余工程款8293435.29元至今没有支付。诉讼过程中,***舜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天煜置业支付工程款618905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鉴定费228000.00元、律师费21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294.00元”。
天煜置业辩称,1、案涉工程尚在质量整改过程中,未经验收合格,不符合工程款结算条件。2020年8月11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初验,发现需整改项目共62页计124条。第二天,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预验收整改通知”,列明上述整改项目并附现场照片。随后,被答辩人进入整改过程,但截至目前尚未整改结束。2021年5月6日,答辩人再次书面发函,要求被答辩人就剩余质量问题继续整改,但对方拒收。截至目前,施工现场大量绿植枯死未更换,景观工程中石材、岩板、磨砂玻璃、围墙护栏、灯带等质量瑕疵未整改完毕。更为严重的是,发生诉讼后,被答辩人现场的绿植管理人员减少,浇水、除草、杀虫等不到位,导致绿植状况恶化,后期还会发生更多绿植方面的索赔。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根据整改进度双方商定竣工验收时间,验收通过后,办理进入养护期手续。”,因此,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不符合工程款结算条件,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存在逾期未付的情况,被答辩人起诉本案并保全答辩人银行账户显属恶意。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2小条约定,全部施工完成后付至总预算的85%,竣工验收且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目前,答辩人已经付款15728992.30元、甲供材1146052.30元,以上共计16875044.60元,达到总预算的85.27%,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天煜置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舜赔偿**、草皮更换费用2331724.33元;2、反诉费用由***舜负担。事实和理由:***舜和天煜置业于2019年12月签订《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沉叶的枝树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并生枝等。**成活率100%;草皮成活率100%;施工期间及养护期间**枯死,乙方负责免费更换重新栽植。在发现**、草皮枯死现象后,天煜置业多次通知***舜进行更换、补植,***舜仅更换了其中少量部分,导致示范区绿化效果显著降低,影响了天煜置业的项目整体形象。2021年5月初,天煜置业给***舜发函,书面通知其承担更换的义务,但其予以拒收。为及时恢复项目绿化效果,天煜置业委托其他园林公司更换了部分枯死**。现仍有大量枯死和半枯死的**、草皮尚未更换、重植,严重损害了天煜置业的合法权益。诉讼过程中,天煜置业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舜赔偿**、草皮更换费用2331724.33元、诉讼保险费4663.45元,鉴定费1000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
***舜辩称,1、反诉被告所有的绿化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在反诉被告绿化工程竣工之后所有的**均正常存活。2、反诉原告所要求栽种的**属于南方树种,不适宜在北方生长**的部分死亡,是因为北方寒冷天气所致,与反诉被告的保养没有关联。3、反诉被告并没有拒收反诉原告要求进行保养的相关函。反诉原告没有将需要保养的意思有效送达反诉被告,其自行委托第三方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舜(乙方)与天煜置业(甲方)签订《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淄博市张店区鲁泰大道以南,上海路以东。合同内容:根据甲方提供的景观绿化图纸、效果图等设计文件对示范区域内的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施工。景观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区内的水景、景墙、风雨连廊、**、构筑小品、风井外包、花池、围墙、**、垃圾桶、**、室外阳伞、灯具等硬质(铺装)、景观小品、家具及给排水、电气、土建配套工程施工,以及竣工后的景观维护工作。绿化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土壤改良、土地整形、**采购、运输、挖坑、换土、垃圾清运、栽植等绿化施工内容及养护期间的浇水、施肥、杀虫,除草、剪枝等**管理工作。工期: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开工,2020年5月1日前施工完成,由于设计变更大幅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征得甲方确认签字后,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承包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质量标准:景观:负责对施工图纸的合理性、落地性提出建议,完善设计;硬质(铺装)、景观小品、家具及给排水、电气、土建配套等施工质量符合施工图纸、效果图等设计文件要求及甲方确认的样品质量;施工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样板要表达出颜色搭配、排版、拼缝、收边界面等细节的展现,每个小品景观、铺装等样板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石材、带漆面的材料等都需要提供样品给到甲方,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电气及给排水工程施工用电缆、管材质量标准均为国际,符合《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T50232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5836.1T-2006、《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CJ210T-2005等相关规范规定;灯具材质和样式以甲方确认的样品为准,安装标高和位置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不得有歪斜、高低不一等现象;不得在施工完成的成品上进行其他作业导致二次污染,对自身成品及其它已完工程必须进行保护,竣工验收前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修复。绿化:**及草皮质量:所购**必须带合格土球、根系完整、枝干健康、无病虫害、无伤无残、造型完好,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并生枝等,**成活率100%;草皮成活率100%;各**的胸径、蓬形、高度等严格按照图纸要求的标准执行;工程所需**由乙方自行采购,到现场后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种。施工质量:甲方回填土到图纸交付标高,剩余30公分厚度种植土为乙方进购回填。土地整形、**栽种等绿化标高、尺寸、栽种密度等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执行,图纸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施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种植土壤乙方应根据植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土壤改良;土地因灌溉产生沉降,乙方负责补足沉降的土壤;施工期间及养护期间**枯死,乙方负责免费更换重新栽植。因乙方施工造成地下管线、防水及**外装饰面损伤破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做好己栽植完成的绿化成品保护工作,未交付前发生的破坏,乙万负责修复;绿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土壤中清理出来的垃圾,均由乙方负责清运出工地。养护:景观维护期为两年;绿化养护期为两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养护期间**的浇水、施肥、杀虫、除草、枝等绿化管理的全部工作;期间因死亡而重新更换的**,养护期自重新栽种的时间开始计算;养护(维护)期满,乙方向甲方提交移交报告,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移交退场。竣工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根据整改进度双方商定竣工验收时间,验收通过后,办理进入养护期手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约计为人民币19789923.00元;硬质(铺装)、软质(绿化)、景观小品、家具及给排水、电气、土建配套等项目的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一《清单报价表》中的约定;合同中各项目、子项目综合单价均含主材费、辅材费、人工费、机械资、养护(维护)费、运费(含装卸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相关全部费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主材价格变化及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因素甲乙双方都对此承包单价不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变更、签证、增减项,如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的单价。套用清单单价:如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单价,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定价,双方签字书面文件为准。结算及付款方式:工程量结算:景观按照实际安装面积、长度或数量据实结算;绿化按照现场栽种数量(**)及面积(草皮等)据实结算;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文字资料为结算依据。主材如有甲方供应,则按照附件一《清单报价表》中项目(子项目)中主材费价格相应扣除;工程款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并展开施工,方支付预算总造价的10%;次月支付上月施工工程量造价金额的80%;全部施工完成后付至预算总造价的85%;竣工验收且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养护(维护)期满经甲方工程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甲方责任与义务:委派甲方现场代表,代表甲方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及现场协调等工作;负责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甲方协调乙方施工期间临时用水、用电接入点,费用乙方自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责任与义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工;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施工。若乙方未指出错误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对自身成品必须进行保护,由于保护不当发生破坏,由乙方负责修复、补种;乙方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一旦发生,甲方有权直接处理,同时对乙方处以所拖欠工资总额3倍的罚款;施工完成后,产生的垃圾负责清运出工地。污染破坏的其他建筑成品负责清理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违约责任:材料质量: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用材以次充好,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重做,费用自理且工期不顺延,并每次视情节承担违约金5000-10000元。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质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同时向甲方支付与质保金等额的违约金。其他约定: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场解决,由于质量问题引起争议或索赔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本合同及相关资料,违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后附有天煜九峯景观示范区清单报价汇总表、硬质(铺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软质(绿化)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小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给水安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电器安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给排水安装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签订后,***舜进行了施工。2020年8月11日,双方对案涉景观绿化工程进行了初验,共计出现124项需整改的问题。2020年8月12日,天煜置业工作人员***将《8.11园林景观预验收整改项目清单》并附现场质量问题照片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舜现场经理***。截至2021年5月5日,***舜一直进行整改。2021年5月,天煜置业工作人员***继续对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拍摄现场照片通过微信的形式告知***舜现场经理***“球类还给我们喷漆,你们是怎么想的”,***舜现场经理***通过微信的形式发送给天煜置业工作人员***照片一张,***舜现场经理***“你给我发这个的意思是不修了?”***舜现场经理***回复“我们真想换,马上一年了。一分钱没有,我实在换不动了”。2021年5月6日,天煜置业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舜邮寄告知函一份,告知函记载“我公司开发的天煜九峯项目,由你单位承建示范区的景观绿化工程”。该工程截止到发函之日,仍有以下工作未完成:1、南门入口景观水池漏水、渗水严重;铺贴石材色差大;砾石数量不足;2、入户花池热镀锌钢板高度不够;3、岩板自裂未更换;4、绿化中的**、大树及地被有较多的枯死**,未更换补种。以上问题我单位多次督促你公司施工,但迟迟未落实,严重影响了我项目示范区的形象。现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前对以上未完成工程量进行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如你方拒不履行,我单位将聘请第三方公司介入,产生的相应费用从你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支付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单位相关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法律后果,均由你方承担”。2021年5月8日,***舜拒收。2021年5月11日,退回天煜置业。2021年5月15日,天煜置业(甲方)与案外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天煜九峯示范区绿化**更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根据甲方对示范区内指定的枯死**进行更换施工;结算方式为按照现场更换栽种数量据实结算,更换补种完成、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无息付清。经该合同双方共同结算,更换**的价值共计为2331274.73元。更换的**包括:1、大**:大叶女贞B、白蜡B、**五角枫、**乌桕、榉树、国槐A、**B、国槐B、**A、油松;2、中**:日本早樱A、**A、日本晚樱A、鸡爪槭A、**、**A、西府海棠、特选早樱、**A、特选八棱海棠;3、绿化球类:红叶**球A、金叶女贞球B、金边***A、金叶榆球、*****A、大叶***B、金边***B。金叶女贞球A、***B、红叶**球B、海桐球B;4、地被;5、已更换**:**,胸径24cm、榉树,胸径20cm、****,5分枝,平均每分枝d15cm、**,胸径20cm。
天煜置业已支付***舜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工程款15728992.30元。2021年9月18日,***舜向天煜置业申请代付农民工工资。2021年9月26日,天煜置业代***舜代付农民工工资211463.00元。案涉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舜用水335立方米、用电48351度,天煜置业支付上述水电费用31729.11元。以上共计15972184.41元。天煜置业供应给***舜商砼2183.50平方米。青岛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舜施工完成的天煜九峯示范区域内的景观绿化工程造价出具的***审(鉴)【2021】第163号鉴定报告认定案涉工程的商砼用量为1974.40立方米,商砼均价为486.98元/平方米。
另,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青岛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舜施工完成的天煜九峯示范区域内的景观绿化工程造价出具了***审(鉴)【2021】第163号、第163-1号、第163-2号司法鉴定报告,最终鉴定的工程造价为21437722.25元;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绿化工程下枯死(半枯死)**损失出具了***字【2021】第FYZB105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涉案绿化工程下枯死(半枯死)**损失价格总金额为1237101.00元,后又出具了关于***字【2021】第FYZB1050号价格评估报告修正说明,将涉案绿化工程下枯死(半枯死)**损失价格总金额修正为123393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施工合同》、附件一《清单报价表》、工程签证单、《8.11园林景观预验收整改项目清单》并附现场质量问题照片、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5月6日《告知函》、EMS快递、快递查询流转明细、工程款支付汇总表、代付材料款明细单、《天煜九峯示范区绿化**更换施工合同》附死苗、半枯及第三方更换**费用汇总表、青岛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鉴)【2021】第163号、第163-1号、第163-2号司法鉴定报告、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字【2021】第FYZB105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字【2021】第FYZB1050号价格评估报告修正说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舜与天煜置业签订的《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施工合同》附《清单报价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从本诉及反诉两部分分述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一)天煜置业欠付***舜的工程款数额;(二)案涉景观绿化施工合同的竣工验收时间。
(一)焦点一:青岛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舜施工完成的天煜九峯示范区域内的景观绿化工程造价出具的***审(鉴)【2021】第163号、第163-1号、第163-2号司法鉴定报告,最终鉴定的工程造价为21437722.25元。***舜认可天煜置业已支付***舜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工程款15728992.30元、天煜置业代***舜代付农民工工资211463.00元、天煜置业代付水电费用31729.11元。以上共计支付15972184.41元。另,《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施工合同》附件《清单报价表》明确列明“SBS防水两遍,综合单价87.60元”,双方对此亦无异议,但青岛德信的鉴定报告计算了4遍防水价格,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应扣减金额为187449.00元;施工图纸要求只有草坪铺砂8cm厚,灌木不需要铺砂,且实际施工与图纸相符,鉴定报告亦计算了所有灌木按铺砂的工程量107997.00元,该金额亦应予以扣除。综上,案涉景观绿化工程的总造价应为21142276.25元(21437722.25元-187449.00元-107997.00元),双方均认可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尚在养护期,故至今天煜置业应支付***舜的工程款数额为20085162.44元(21142276.25元×95%),欠付工程款数额为4112978.03元(20085162.44元-15728992.30元-211463.00元-31729.11元)。
(二)焦点二:案涉景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天煜九峯示范区景观绿化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根据整改进度双方商定竣工验收时间,验收通过后,办理进入养护期手续”。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初验,初验后,双方对需整改的项目进行了确认,***舜根据需整改项目清单进行了整改,直至2021年5月6日,双方仍通过微信的方式对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及整改。双方未商定竣工验收时间。***舜主张案涉景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其将竣工结算书发送至天煜置业的时间即2021年1月14日,且提供了天煜置业营销带客户参观使用园林照片、天煜九峯公众号关于案涉景观绿化工程获奖情况的内容三份,证明天煜置业已实际使用案涉景观绿化工程,但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均是作为住宅小区的附属配套工程,附属配套工程的部分整改并不影响住宅小区对外开放,但需在整改完毕之后,经过双方共同验收合格,才可以向购房人进行交付。从公众号内容来看,相关的销售策划活动亦都是在售楼处组织进行的,故***舜关于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另,2021年5月7日天煜置业向***舜邮寄了《告知函》,***舜2021年5月8日拒收,结合2021年5月5日***舜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表示“我们真想换,马上一年了。一分钱没有,我实在换不动了”,可知双方不能再商定竣工验收时间,***舜明确不再进行整改,天煜置业亦与案外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签订《天煜九峯示范区绿化**更换施工合同》,对枯死(半枯死)的**进行了更换、修复等。综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竣工验收时间,天煜置业自认于2021年9月30日将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实际使用,结合***舜实际施工时间、整改时间及更换枯死(半枯死)**的时间,本院认为,天煜置业自认的实际使用时间为竣工验收时间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此,本院依法认定案涉景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另,结合本诉部分的焦点一、焦点二,按照案涉景观绿化工程的约定“竣工验收且结算办理完成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案涉工程系双方通过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办理完成的时间不能确定,故***舜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一)***舜应否赔偿天煜置业**损失;(二)若应赔偿,赔偿的数额为多少。
(一)关于焦点一:案涉景观绿化合同约定“**及草皮质量:所购**必须带合格土球、根系完整、枝干健康、无病虫害、无伤无残、造型完好,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并生枝等,**成活率100%;草皮成活率100%;各**的胸径、蓬形、高度等严格按照图纸要求的标准执行;工程所需**由乙方自行采购,到现场后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种。施工质量:甲方回填土到图纸交付标高,剩余30公分厚度种植土为乙方进购回填。土地整形、**栽种等绿化标高、尺寸、栽种密度等技术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执行,图纸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施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种植土壤乙方应根据植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土壤改良”,本案中,结合双方对整改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天煜置业拍摄的照片、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均可以证明案涉景观绿化工程中**的枯死(半枯死)等情况,***舜作为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应对案涉工程中**的生长习性、所需要的土壤等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并生枝等,**成活率100%,故***舜应根据合同约定对天煜置业的**等损失进行赔偿;
(二)关于焦点二: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绿化工程下枯死(半枯死)**损失出具了***字【2021】第FYZB105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后又出具了关于***字【2021】第FYZB1050号价格评估报告修正说明,评估涉案绿化工程下枯死(半枯死)**损失价格总金额为1233930.00元。该评估报告书中枯死(半枯死)**等与天煜置业与案外人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天煜九峯示范区绿化**更换施工合同》附件中更换**的汇总表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枯死(半枯死)**的品种等。天煜置业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合同“**及草皮质量:所购**必须带合格土球、根系完整、枝干健康、无病虫害、无伤无残、造型完好,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并生枝等,**成活率100%;草皮成活率100%”“施工期间及养护期间**枯死,乙方负责免费更换重新栽植。因乙方施工造成地下管线、防水及**外装饰面损伤破坏等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做好己栽植完成的绿化成品保护工作,未交付前发生的破坏,乙万负责修复;绿化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土壤中清理出来的垃圾,均由乙方负责清运出工地”的约定,应按照100%的全损比例进行认定。本院认为,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对**成活率、草皮成活率及质量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应是合同双方在充分考虑案涉工程**的性质及案涉景观绿化工程作为住宅小区能够吸引客户,提高住宅小区品质重要配套工程的效用下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案涉损坏**枯死及半枯死等情况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损失,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绿化工程下枯死(半枯死)**损失出具的***字【2021】第FYZB105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的损失比例不符合案涉景观绿化工程的约定,且未计算税金,案涉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中各项目、子项目综合单价均含主材费、辅材费、人工费、机械资、养护(维护)费、运费(含装卸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相关全部费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本院结合评估报告书的鉴定及合同的约定,本院认定案涉**损失的金额为:鉴定损失费1233930.00元+1233930.00×9%(税金)+未鉴定损失费(含税金)422180.57元=1767164.2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112978.03元;
二、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8294.00元;
三、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草皮更换费用1767164.27元;
四、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663.45元;
五、驳回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4927.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9927.00元,由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852.00元、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75.00元、本诉鉴定费228000.00元,由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14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27.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7727.00元,由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75.00元、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52.00元,反诉鉴定费100000.00元,由淄博天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0.00元、山东***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